3月13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钟超支付原告崇义县某出租公司违约金2300元。
2007年3月31日,原、被告签定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原告将一小轿车发包给被告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在2007年11月30日前,每月向原告交纳承包金2000元,另外每月向原告交纳承包金2500元,须在每月1日前交纳,否则按每天0.5%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共拖欠原告承包金12000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钟超支付违约金52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的承包金12000元双方也都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按日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银行利率的四倍,同时也远远超过承包金的20%,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如此高的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