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新法明确规定,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1/3,而原《公司法》则对此则没有具体的规定。新法还规定,董事会中可以设立职工董事。相信这些先进的制度设计对于缓和当前相对紧张的劳资关系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4.完善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新公司法通过规定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股东要求退股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权等,为保护股东在公司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道屏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公司法表现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关注。这里略举几例。(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比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3)法定的三种情形下,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等等。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大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径。
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趋完善合理。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进一步予以明确;一方面,法律以任意规范的形式,让公司在三层机构的权责设置上有更多的自主权,同时新法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另一方面,新法设专节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六章自147条始)。首次明确提出三者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48条),明确提出股东可以对违反法律、章程规定侵犯其权益的董事、经理提起诉讼。此外,新公司法以较大笔墨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的规定,以规范的决策程序形成对决策机构的约束。这些制衡机制的形成,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的平衡,一种内部关系的协调。
当然,新公司法的修改除了前面说到基本实现了两个核心目标以外,也还有很多值得称道之处。比如,1.立法技术的提升。前面说到,任意性规范的增加,不过多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宜,实际是立法技术提高的表现;另外,新公司法将有关上市公司条件的规定置于证券法中,给特别法留出了空间,这也是比较高明的立法技术处理;再如,2.保持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本次公司法与证券法同时修改并出台,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罕见的,体现了新公司法对法律统一的的重视。这些闪光点在新公司法中也随处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