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略评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连同证券法的修改,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1994年我国首部《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十一年经济发展的一个总结,也是对经济发展所提出的新的制度要求的一个回应。十一年的公司法实践,使我们对公司法的制度和规范有了真切的体验。94年实施的《公司法》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公司制之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其积极意义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但是,由于首部公司法制定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分暴露,实践对公司法的规则需求不及今日,因而公司法不可避免地留下了缺陷。此后,虽经1999年,2004年两次局部的修订,但根本制度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作为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的北京市,对法律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发展形成的障碍感知最为敏感,体会也最为深刻,因此改革的需求最为迫切,改革的动力也最大。自1999年来,北京市在探索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实践证明,我们改革的方向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是相符的。我们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为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经验的支持。我们改革的宗旨和总体思路也被本次公司法修改予以吸纳。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认识到,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总体发展状况下,《公司法》构建公司制度应该有两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即一方面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协调各种关系,尽量平衡各方利益。因此,《公司法》的修改应该是围绕健全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一系列核心问题,借鉴各国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总结本土成功的实践经验,改变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进一步完善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填补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最终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平衡各方利益两个核心目标。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几易其稿,公司法的修改终于尘埃落定。从新颁布的《公司法》来看,这两个核心目标还是很好的得以实现的。
一、核心目标之一,即鼓励投资,促进公司发展和繁荣,提高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力。可以看出,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这一点作为总体指导思想之一,一直贯穿始终。我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设立条件、资本制度的修改。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现在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上市公司从5000万元降到3000万元。实际上,我们在中关村试点时,确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就是3万元。现在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这种大幅度的门槛降低,对那些没有多少财富积累的创业者及一些边远地区的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可以更容易地实现自己的投资愿望。
其次,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出资规定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或者叫实收资本制,即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只需缴付20%的注册资金;如果是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5年缴足。这是本次公司法修改中一个重大的基本制度方面的修改。可以说,这次公司法修改后,我国的公司的资本制度已经转变为折衷的授权资本制,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实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大致一致,也基本与我国外资企业实行的资本制保持了统一,解决了长期以来被人非议的外资企业资本制度享受超国民待遇的问题。事实上,我市2004年在《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中所确立的资本制度已经与本次公司法最终修改的结果高度一致。资本制度的改变,便利了企业的设立,避免过度的资金闲置,更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2.开拓多种投资渠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充分利用各种投资资源。
一是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设专节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特别规范。这一制度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台,它一方面使《公司法》在制度体系上更为完整,在法律逻辑上更加严谨,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经济生活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种投资者开辟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也为国有企业依法改组改制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