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7.2 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的了解目标公司。
17.3 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17.4 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
17.5 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
第18条 附加条款
在收购过程中,为避免目标公司借收购之名套取收购方的商业秘密,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
18.1 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18.2 保密条款。出于谨慎的考虑,收购双方往往在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8.2.1 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8.2.2 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目标公司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
18.2.3 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8.2.4 资料的返还或销毁。保密条款应约定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第六章 收购执行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定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19条 收购合同的起草
较为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主合同和附件两部分:
19.1 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
19.1.1 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19.1.2 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一般是指:
1) 收购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当收购项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时,收购项目需要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 收购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收购项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
3) 至收购标的交接日止,收购各方因收购项目所做的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
4) 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进而履行股权转让和付款义务。
19.1.3 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包括:
1) 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问题。
2) 收购方向目标公司保证具有实施收购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
3) 目标公司如经履行收购义务的承诺以及其董事责任函。
19.1.4 收购标的资产评估。
19.1.5 .确定出资转让总价款。
19.1.6 确定转让条件。
19.1.7 确定出资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19.1.8 确定拟转让出资的当前价值。
19.1.9 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帐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以保障收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19.1.10 确定出资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9.1.11 限制竞争条款。
19.1.12 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
19.1.13 设定或有损害赔偿条款。即收购方如因目标公司在收购完成之前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税务、环保等纠纷受到损害,被收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