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条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9.1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9.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9.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9.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9.5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9.6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7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9.8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9 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10条 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0.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10.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10.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
第11条 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1.1 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11.2 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11.3 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11.4 纳税情况证明。
第12条 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2.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
12.2 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12.3 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第13条 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13.1 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
13.2 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13.3 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
13.4 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
13.5 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
13.6 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情况。
13.7 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问题。
13.8 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13.9 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
第14条 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
14.1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14.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
14.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第15条 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
15.1 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15.2 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15.3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收购意向达成
第16条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收购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6.1 收购标的。
16.2 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出资转让还是其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签订的主体。
16.3 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16.4 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6.4.1 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16.4.2 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16.4.3 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16.4.4 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16.5 收购款的支付。
16.6 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6.7 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
第17条 保障条款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