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公司章程往往被忽视,特别是占大多数的中小型公司,对章程的制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股东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范文本填空式地制作章程,即使委托律师来制订的,基本也是如此。
公司章程被忽略,并不是说公司章程作用不大、不重要。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宪法”,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干预与公司自治的统一。具有以下作用: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法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从新公司法对章程的记载事项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较旧公司法而言,删除了如下三项:一是删除了“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二是删除了“股东出资的条件”;三是删除了“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新公司法这一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干预的淡化,公司自治的精神得到充分的彰显。也就是说,除国家最低限度的必要干预外,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选择在章程中记载,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体现,如另外签定协议,股东会决议记录文件等。这样一来,新公司法关于章程应当记载事项的第8项规定,即“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的作用更加突出。既然立法上扩大了股东自治的范围和权力,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可以自由约定,股东为维护自身的切实利益,更应该对章程中如何约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公司法规定的应当记载的事项是很抽象的,股东如果不将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在章程中体现,将可能不能达到当初的期望。大家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和人合的色彩,股东一般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决策,设立公司时希望对公司拥有一定的权力,即在尽可能的程度上对公司享有话语权。如果章程中没有进一步进行约定,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公司成立时所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力可能会失去。举例说明: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有出资最多者担任。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20%、丁出资10%,甲的目的是在公司取得控股地位,从而更好地对公司予以控制,显然甲实现了自己的期望。但是公司成立后,丙提出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乙,这样一来乙的股份将占50%了,超过了甲,乙就对甲说,你看我都占公司一半股份了,你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应该让给我了。甲当然不干呀。乙说你不干也不行呀,你别光顾着赚钱,也应该花点时间学一学公司法了。甲一听,是呀,你们怎么能这样对我呢,我要用法律来保护捍卫自己的权力。甲于是就回家学公司法,一看傻眼了,真实又急又后悔呀。甲为什么急呢?因为公司法第72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甲又为什么后悔呢?因为该条后面又有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当初学习了公司法的话,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之间不得互相转让股权,就不会连丢两顶“乌纱帽”了。你说甲后悔不后悔,换了是我,我也后悔呀,从此以后非得天天学习公司法不可,这叫“吃一堑,长一智”,说不定一不小心成立公司法专家,“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东方不亮西方亮了。从这个例子大家就可以看出,如何制订章程是何等重要了,当然,需约定不仅仅是上面讲的这一点,根据大家设立公司的目的不同,需约定的内容将会有所不同,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内容,股东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章程中记载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