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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状告法定代表人要求交出公章、执照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另行委任他人案

 

发表时间:2007/10/19 22:50: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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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苏某被外资独资企业的股东委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其掌握公司公章、财务章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东更换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遭苏某拒绝,为此股东的董事会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的章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但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被告苏某认为: (1)其才是合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以工商登记为准,变更登记前其仍拥有公司管理权;(2)股东的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任命,只有本公司的董事会才有权行使。

本案引发的法律问题有:仍然担任法人代表人的董事长可否被剥夺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东与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股东方董事会可否有权更换公司的董事长?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究竟是以股东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

本案经省高院终审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公章、财务章、报关章、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财务凭证账册等法律文件给公司。

 

详细案情:

 

原告:美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柴湾利众街

被告:苏维锦,女,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新村

 

199966,美国公司(原告)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独资企业立体美公司并任命苏维锦(被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1223,美国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委派王建兴接替苏维锦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122,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珠外经贸资[200341号“关于外资企业立体美公司章程修改之四”的批复,同意立体美公司的董事长变更为王建兴。

 

苏维锦对公司董事会决议拒绝履行,拒不交出公司公章及有关的法律文件,也不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股东美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苏维锦交回立体美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报关章、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财务凭证账册等法律文件及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一审诉讼情况

 

美国公司一审时诉称:19991月,美国公司在珠海依法以外商独资的方式设立了立体美影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体美公司),聘请苏维锦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在业务上毫无起色,即不召开董事会也不向美国公司汇报工作。苏维锦在担任珠海经济特区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光电公司)董事长期间,还担任光电公司的总经理,违反了竟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美国公司于20021223召开了董事会,决定免去苏维锦董事长的职务,由王建兴接替,审批机关于2003122依法批准。但苏维锦对公司董事会决议拒绝履行,拒不交出公司公章及有关的法律文件,也不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侵犯了美国公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故请求:苏维锦交回立体美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报关章、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财务凭证账册等法律文件及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苏维锦一审时辨称:()美国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美国公司的请求属企业内部管理中因职务任免发生的争议,法院不应受理。()苏维锦是立体美公司的合法董事长。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以工商登记为准,苏维锦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公司的管理权。()未经法定程序,董事长职务不得随意撤销。只有立体美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董事长的任免。()要求美国公司解决公司债务、拖欠工资、退还转移资金等问题,以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受《外资企业法》的调整,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苏维锦认为美国公司的请求属企业内部管理中因职务任免发生的争议,法院不应受理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美国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立体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苏维锦变更为王建兴,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珠外经贸资[200341号文件批准了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即同意立体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苏维锦变更为王建兴。董事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并经审批机关审批,程序是正当的。美国公司作为立体美公司唯一的投资股东,在并无其它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完全代表股东的意志行使股东的权利。故董事会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法理原则,美国公司对其投资设立公司的重大事项依法拥有决定权包括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权。因此,苏维锦作为美国公司聘任的法定代表人,美国公司有权根据董事决议解除其担任的立体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苏维锦提出她是立体美公司的合法董事长,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董事长职务不得随意撤销的辩解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苏维锦要求美国公司解决公司债务、拖欠工资、退还转移资金等问题,由于该问题属公司内部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因苏维锦未提出反诉,法院不作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苏维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立体美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报关章、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财务凭证账册等法律文件给美国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维锦负担。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

 

省高级法院认为虽然立体美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的修改。但在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与董事长的决策出现严重分歧,公司也不能召开董事会形成决议。作为立体美公司唯一股东的美国公司依法有权修改立体美公司的公司章程,变更立体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维锦上诉认为只有立体美公司的董事会才有权决定董事长任免与本案情况并不符合。

 

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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