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电咨询称: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合一性,几个股东计划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全部股东永远不得将股份转让给他人,理由是《公司法》第72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公司章程这样规定,应该是可以的吗?
广西公司律师回复称:公司章程中不得这样进行约定,这样约定实际上是对股权转让的禁止,这样违反了“财产流转”的一般原则,且也是对《公司法》第72条的一个断章取义的理解。《公司法》第72条先是对股权转让的几种情况进行了规定,最后,是对股权转让的转让规则进行了约定,即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此进行约定,而不是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进行禁止性规定。因此,某公司如果在公司章程中这样规定,该条款就是无效的。当然,章程中的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附《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