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提醒:股权表决权信托是一种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制度安排,它是指几个股东通过签订表决权信托契约的形式,将股权中的表决权集中起来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表决权,从而获得对公司的实质性控制地位。
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采纳表决权信托制度,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表决权信托的有效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目的正当性要求
目的正当,表决权信托合同就可以是有效的。
2、股权表决权信托合同的内容规制
表决权信托合同的内容,应当是表决权信托的重点规制对象。对合同内容条款的控制。通常,表决权信托合同除了包括一般信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委托人的撤消权、解任权,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等以外,还应当更着重于对受托人行为的控制:
首先,应着重对受托权限的控制。为实现信托目的而汇集起的表决权有着巨大的规模能量,极有可能引起受托人的信用危机。假如对受托人的权利没有明确严格地列明,就很容易给他留下谋取私利的空隙。同时,受托人的表决权来自于委托人,他就同样应该继承委托人固有的关于表决权的各种制约。通过权限约束,可以防止因股东的疏忽而在信托合同中订入有损自己利益的条款。
其次,对受托期限的控制。应考虑表决权信托的存续期限,期满当然可以再行协商延长。
3、形式要求
表决权信托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表决行为其意思表示是多数平行的一致。表决权的行使不仅关涉到股东自己,也牵扯到其他股东甚至包括债权人等所有的利害关系人。这就要求表决权信托合同采用特定的固定形式,以提醒缔约方谨慎订约,强化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示第三人,确保法律关系平和稳定。而登记本身就是相对性的内部约定获取对世效力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