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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8: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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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认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应作进一步地完善:
1.作为公司内部的相关活动,应由公司内部予以解决,此次新《公司法》的出台已经作出非常明确的表态。以前《公司法》中存在的大量强制性规定被取消,而更多的替代为任意性规范,将大量应当由公司自己做主的事项归还给公司,由公司章程决定。股权变动也是如此。新《公司法》规定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就可见一斑了。但权利的行使必须有相应的制约机制,当笔者上述提出的问题出现的时候,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自力救济方式。因此,应作出相应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怠于使股权变动生效时,允许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股权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情况属实,应提请公司做出股东名册的记载或变更,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在有限责任公司怠于使股权变动生效时,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均有权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股权变动的有效性,而为此支出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但此处对于原告来讲如何举证证明被告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呢?公司完全有可能不提供股东名册给原告。因此,笔者认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为准,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完成股东名册的记载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即视为公司“怠于”履行义务。这里的“合理期间”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应以“30天”为宜。



三、结语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虽然被誉为比较先进的法律,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不少缺陷与不完善,由此产生的司法实践问题也较多。文中笔者粗略的探讨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问题,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治条件下,应从加强立法的角度出发,给司法实践以科学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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