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作出了规定,但比较简略,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于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笔者对股权变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求促进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变动 股东名册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较之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设立程序简便易行、组织机构简单灵活等特点,使其便于管理,容易协调,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限制较为严格,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里,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是大多数单个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方式,在市场经济运作中起到巨大的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其仍不乏人合的色彩,这就使得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至关重要,因此,我国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延续老公司法的立法主张,不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进行限制,且对其股权变动进行限制,以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以便达到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可以协调一致对公司进行经营的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出资转移所有权给公司,既而获得的作为该公司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新《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股权的内容应当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所谓股权变动即是指股东拥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发生改变。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原因有很多,诸如股权的转让、股东死亡后其原有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离婚而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等,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股权转让,至于其他造成股权变动的原因都可以参照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及其实践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经济流转速度的加快,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股权发生变动在所难免。但无论如何,股权变动即意味着整个公司所有者的架构发生变化,新公司法“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 ,由此,诸如股权转让等原因造成的股权变动,必须将其变动事实所引起的后果,如新股东的加入或原有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才会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而公司因股权变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基础,公司作为善良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履行股东名册记载的义务呢?公司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予以履行此项义务?新《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也引发矛盾。比如,甲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乙转让其全部出资给丙,由此,乙、丙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甲公司怠于将该股权变动事实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一年之后,甲公司发生严重亏损,对外债台高筑,虽然乙已经转让全部股权给丙,但乙仍是作为亏损公司股东的身份而出现,其转让股权所获得的利益也可能将全部交出用于填补亏损;而如果丙作为甲公司的新股东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话,则对于甲公司的赢利丙就无法因享有股权而获得,则对于丙来说,实际上就造成了相当的损失。
而且,在此情形下,乙或丙以个人名义对公司独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变动的事实,则此时被告为公司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为此付出的费用由谁承担?胜诉后股权变动的事实追溯到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生效还是判决生效后生效?新《公司法》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其他法律也无法找到相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