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34 来源:
二、广汉市万福磷肥总厂自行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50%。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010元,诉讼保全费40520元,合计90530元,由广汉市万福磷肥总厂承担40520元,广汉市拓新有限公司承担50010元,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欧阳丹东
代理审判员:张战涛
代理审判员:王长军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刘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