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股权转让合同(附条件的无偿)的效力认定

 

发表时间:2008/10/25 8:49:14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我们知道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最终所有权,公司的股东大会只要在不侵犯公司资本或者公司的其他法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对股权进行处分,而且本案中钢材工贸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2%的股权给他人并没有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只是将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进行了重新分配和调整,因此公司股东的这一附条件对股权无偿转让的行为是是有效的。所以,钢材工贸公司的全体股东与刘某之间的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刘某提供了借款之后成立并生效。至于有人认为刘某因为没有实际出资而拥有公司的股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认识是不对的。    

本案附条件无偿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刘某是否就当然取得了公司2%的股权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实际是一个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问题。在普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股权受让人并非在合同生效时便当然取得了公司的股权。那股权的取得如何履行?《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的法定文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这里的股东名册登记,应作相对扩大的解释。因为有些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变更很不规范,有的公司甚至未置备股东名册,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不应以是否有股东名册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唯一标志,公司其他文件如股权证明书、公司章程,甚至董事会决议、记录等,如能够证明公司对新股东身份予以确认的,均可作为公司股东内部登记变更的认定依据。本案中,钢材工贸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在给刘某2%的股权确认证明书上签字并盖章,这说明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合同,刘某已经成为了公司新的股东。    

有人认为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是确认受让人取得股权的依据,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刘某所谓取得的股权并没有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所以刘某不能取得公司股权。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笔者并不赞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应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没有进行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已。本案中,刘某拥有了公司2%的股权,已经系公司的股东之一,但是由于其股东的身份并没有经过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拥有的股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在之后,钢材工贸公司的四个股东将占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了他人(这其中包括刘某拥有公司的2%的股权),受让人分别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对于这一行为,四个股东各自转让其原来占有的股权,显然在一定比例中处分了刘某的股权,这一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作为受让人来说在受让原股东的股权时并不清楚其中包含刘某的股权,其在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办理了的工商登记,因此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了刘某拥有的一定比例的股权。因此刘某无法要求公司再确认其拥有公司2%的股权并要求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做法是正确的。    

刘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股东身份,那么刘某如何获得救济呢?刘某只能要求赔偿,那其依据如何?有两种认识:一是种认识是,刘某未能最终取得股权,应属公司原股东违约,刘某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种认识是,公司原股东将刘某的股权转让给他人,钢材工贸公司是明知的,但仍然为之办理确认手续,应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刘某可以基于侵权要求公司及原股东赔偿损失。我们认为共同侵权更合理些:钢材工贸公司出具了股权证明书,完成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刘某即取得了公司的股权,故不存在原股东违约的问题,公司原股东将刘某的股权转让,这是无权处分,系侵权,公司明知原股东处分了刘某的股权还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显然也是侵权,因此公司与原股东之间系共同侵权,刘某可以原四个股东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赔偿公司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9月23日熊潇敏、凌通律师在玉林中级法院开庭
·蒙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已委托)·8月9日上午熊潇敏律师团队成员赴兴业法院递交
·刘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南宁公司律师:股东与公司签订违反资本维持原
·11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贵港中级人民法院开庭·10月19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中院开庭

 
上一篇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公司和转让方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怎么办?
下一篇股权转让一百个相关问题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