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
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委派
(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未做规定,则理论上应适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但是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股东会,则应由股东委派)
3、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董事)、第七十一条(监事))
二、外资
1、中外合资:由合资各方委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合资企业设董事会,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名额分配并由合资各方委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合资企业是否需设监事做规定;实践中可由合资各方共同选举或由合资各方委派(来源:北京市工商局《中外合资企业章程》,链接:http://www.baic.gov.cn/qideng/wszc/2004b/005/010.doc)
2、中外合作:由合作各方委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作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名额分配并由合作各方委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对合作企业是否需设监事做规定;实践中可由合作各方共同选举或由合作各方委派(来源:北京市工商局《中外合作企业章程》,链接:http://www.baic.gov.cn/qideng/wszc/2004b/005/011.doc)
3、外商独资:由股东委派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做规定,则理论上应适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但是鉴于外商独资企业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股东会,则应由股东委派)
4、外商合资:由股东会选举
由股东任免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做规定,则应适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举)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举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