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8-05 08:46:02
公司以股东有不当目的为由,拒绝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查阅公司有关会计凭证。日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股东诉求知情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提供给原告李先生查阅。
2005年8月8日,原告李先生、钟某、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三方,签订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各一份。章程规定:被告公司股东为原告、钟某、网络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245000元、钟某出资205000元、网络公司出资5万元;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嗣后,股东会决议通过被告公司章程,选举原告为监事,钟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5年9月8日,被告公司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后公司股东变更,现工商登记记载被告公司股东为原告与钟某两人,其中原告认缴出资额245000元、钟某认缴出资额255000元。
2007年12月,原告向被告以及钟某挂号邮寄通知书一份,要求被告公司向原告提供被告公司自设立时起至今的全部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凭证的原件,供原告查阅、审核。该挂号信于2007年12月7日由某物业管理公司加盖公司邮政收发专用章签收后,被告收信后未回复。
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其在通知书中已明确表示查阅会计原始凭证是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被告认为,通知书中未说明合理目的,原告有不当目的,且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原告要求查阅被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符合法律和被告章程的规定,应予支持,并不需要说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