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允许大型国企管理层成员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持有企业股权,但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财政部2005年4月共同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投资的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管理层持有企业非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中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国资委负责人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说。
这位负责人说,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大型国企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
他说,《实施意见》从5个方面“严格控制”管理层持股,包括持股的管理层成员需具备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是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持股行为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且包括各成员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增资扩股的操作过程必须规范,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等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管理层成员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等5种情况的,该成员不得持有企业股权。
根据《实施意见》,“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