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而发展的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它以其赔偿、制裁、遏制等多种功能为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补救。通过惩罚性赔偿,使非违约方对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能够获得补救,也可以有效地防止违约方从其违约中获得利益。《商品房买卖解释》规定的5种情形,将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实际损失外,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否则仅仅补偿性的赔偿是无法弥补买受人损失的。因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制裁违约方而加重其违约责任的一种特别形式,为防止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避免滥用,《商品房买卖解释》采取列举的方式,这就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也就排除了其他违约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如虚假广告等。
3.对于面积误差超过合理范围部分
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4.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2, 3, 4,项即为根本性违约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也可以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在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法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