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3/13 23:48:0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2017年3月13日熊潇敏律师在河池中级法院开庭。本案争议的是股东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的是:对于已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后能否对在其仍为股东身份期间,其他股东占有公司财产能否再以股东身份起诉等。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在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在与股权受让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转让之前的公司债权债务由原股权转让方承担。为此作出了支持原股东的诉讼请求。熊潇敏律师认为本案原告根本不具有股东的资格,也未获得公司的财产分配权,应驳回其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