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2/5 9:22:0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聂小娟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聂小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连印
代理审判员 张丽新
代理审判员 李 利
二○○八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万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