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7/20 11:08: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防水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保用3年,在保用期内因施工质量引起渗漏,由被告负责无偿修复。在原告起诉之时并未超过保修期间,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修期间的修复费用应予支持。
作者:董永强 叶锋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