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目前,建设工程市场日益成熟、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纠纷呈现多发趋势。无论是建设单位、建筑物所有人,还是承包单位,都需要重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这一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认真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在协议书中双方必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以避免保修责任约定不明产生纠纷:(1)保修的范围、期限;(2)保修的程序;(3)保修金的保留比例以及返还方式;(4)违反保修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其次,建设工程进入保修期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所有人(业主)应及时发现建筑质量缺陷,通知保修义务人到场确认建筑物质量缺陷原因以及保修责任并督促保修义务人履行保修义务,以避免保修责任不明确、保修不及时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所有人(业主)必须注意保留书面的保修记录,这样既有利于建设工程的正确运营,也可以预防因证据不全而使利益受损。
第四,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主体而言,应当严格依约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这样既可以避免保修金被不合理扣除,也能够有效避免承担由于质量缺陷或者保修不及时给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使用人造成损害而承担质量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