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商品房开发企业的保修责任如何理解?

 

发表时间:2013/4/17 10:30:4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有时买房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而开发企业则要求施工承包企业承担保修责任,但是承包企业却以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对买房人进行抗辩。

  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修责任是建立在与买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基础上,与施工承包企业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不同,属于商品房保修制度。

  商品房保修制度与其他建设工程保修制度有所区别:(1)适用法律较多。《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2)保修义务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保修责任始期特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4)包修期限较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按照该规定确定最低保修期限。

  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将商品房销售,理应承担由于与施工承包单位约定的保修期限超期而自行保修的责任,这本身也属于开发企业应承担的商业风险。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建筑工程,责任免除,施工合同,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广西建筑工程合同律师
更多与 建筑工程,责任免除,施工合同,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广西建筑工程合同律师 相关新闻:

·最高法:股权转让之诉中,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抽·我所执行主任熊潇敏给新员工讲授业务风险防范
·1月11日熊潇敏律师在宁明县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
·12月4日熊潇敏律师在江西新余市中级法院开庭·11月9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与上海律师
·熊潇敏律师团队卢瑜律师获大成南宁第二届模拟·11月3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两委员会对

 
上一篇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保修责任如何理解
下一篇广西律师:明确建筑工程保修责任的途径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