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提醒: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指虽然成立但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不能发生预期法律约束力的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无效的处理除应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规定外,又有其自身突出特点,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1)勘察设计合同无效的处理。勘察设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但发包人尚未支付报酬的,就勘察人、设计人在勘察、设计中支付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合同无效系勘察人、设计人的过错,由勘察人、设计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过错的,由发包人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分担。发包人已经支付报酬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返还给发包人,就勘察人、设计人因履行无效合同而花费的支出,仍按上述原则处理。
2)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施工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继续履行。因无效施工合同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由有过错一方负责赔偿。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3)施工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处理。施工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完毕而被确认无效的,处理起来比较复杂。一般而言,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立即停止履行,然后按下列规则处理。
(1)恢复原状。即承包人将完成的工程或部分工程拆除。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应当返还,承包人、发包人依所有权取回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这种处理方法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工程质量低劣,已无法补救,并对社会公众形成危险的;二是工程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计划或者规划的。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将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发包人所有,对承包人所付出的劳动由发包人按概算方式折价补偿给承包人。一般以承包人的实际支出为限进行折算,但不包括承包人的利润。
(3)赔偿损失。主要包括订立施工合同的费用(如招标投标费用),以及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的损失,如原材料购买、设备购买、设备租用、准备期间的工资等。赔偿损失多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并用。
(4)收缴财产。对于当事人通过订立无效施工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对当事人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责令改正。如未订立书面形式合同的,如果其他条件合格,可以责令当事人补签书面合同;责令停业整顿,如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如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不符合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如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罚款,罚款可以使当事人丧失获得既得利益的可能性,使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时,就知道自己并不会从无效合同中取得任何利益,而且还要遭受处罚,当事人就不会轻易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