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分包中,分包人常常会遇到总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总包合同结算完毕后再办理分包合同结算的条款。如果总承包人怠于对分包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放弃债权,此时分包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针对分包《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以上规定,一旦总承包人怠于对分包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放弃债权,则分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和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