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提醒:拖延工程决算不仅造成承包人无法拿到工程款造成资金链问题,更容易引发大规模的讨要工资群体行动,那承包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了承、发包人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承包方提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肯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次,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第14条规定:(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不同,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结算报告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是:500万元以下的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的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的45天; 5000万元以上的60天。(2)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在上述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也没有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则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
第三,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承包人也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果双方就结算价款达成了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发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则视为认可,其中《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未审查完毕视为认可;而《暂行办法》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依据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不同档次分别规定了发包人审查结算报告的期限,并进一步规定了发包人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所收到的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从效力上看,只要承、发包人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有效。当然,在具体运用时,我们还应注意: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审查工程决算的期限做出了约定,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只有当承发包方没有选用合同示范文本且未对工程决算的期限作出约定时,才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