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关注:“街拍”证据能作为处罚的证据使用用?
南宁律师提示:前段时间,广西南宁公安局鼓励市民“街拍”小偷,引起各大媒体的关注,人民日报就此亦采访了本站熊潇敏律师。在该新闻报道之后,也引起了社会上各方人士的热烈讨论,有学者称这一做法取得的证据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当然亦有其他法律人士持相反的意见。现选编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史洪举的文章,以供网友学习之用。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开展了“大家拍小偷,携手保平安”活动。中国人民大学王贵松教授为此撰文称“街拍小偷”不可以作为处罚依据,但是笔者认为王教授的观点有待商榷,笔者认为,“街拍小偷”可以作为对嫌疑人进行处罚的证据。
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向国家举报这种危害行为,以免使自己成为这种行为的潜在受害者。“小偷小摸”的社会危害性看似不大,但却具有多发性、普遍性从而对群众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例如钱包被盗,可能里面只有银行卡、身份证和少量的现金,失主的损失似乎不大,但是补办身份证、银行卡却费时费力,给失主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有的窃贼还可能利用银行审查不严的缺陷,用失主的身份证将失主银行卡内的现金“洗劫一空”,给失主造成损失。可以说,“小偷小摸”、扒窃这种行径为广大群众所痛恨,但是由于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社会风气不正、道德滑坡等原因,很多现场的群众对此也是噤若寒蝉、敢怒不敢言,以免遭受报复。现实中,当场制止违法行为而遭受惨烈报复的案件不在少数,正如王教授所说:“于盗窃行为而言,缺乏街拍信息往往就无法判断是否为违法嫌疑人所为。因为偷窃行为一般具有瞬间性,不会在同一个人身上反复发生,街拍信息就有固定过程的作用。警方不接受这一信息,往往就在证据链条上缺少了关键的一环。”因此,公民将盗窃过程拍摄后再向警方举报则是一种既保护自身安全又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最优选择。南宁警方开展的“大家拍小偷,携手保平安”活动,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警方对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中调查取证权的委托和转让,可以认为是警方对公民行使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一权利的提醒和倡导。
在证据认定上,不能一概否定“街拍小偷”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市民所拍摄“小偷小摸”、扒窃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对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定案根据,需要警方或者法官结合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等材料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予以审查后作出认定。如果该视听资料经过审查或者质证,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如郑州的闪志强用DV所拍摄的一些盗窃过程的视听资料,就成为警方定案的根据之一。如一些地方的警方通过悬赏目击证人而获得的相关资料,也成为了定案的根据之一。
相较于对当场制止违法行为遭受报复而受伤害者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对拍摄“小偷小摸”行为后再向警方举报者给予小额奖励,应是一种既打击犯罪又减少公民不必要损失的明智之举。对打击违法犯罪,现代社会倡导“智取”,不倡导“蛮攻”。就如政法工作者在单独遇见“小偷小摸”者行窃时,也不一定有胆量当场制止,但是如果将这一行窃过程拍摄后提交给警方,恐怕多数公民都可以做到。制止违法犯罪,我们不应成为无动于衷的旁观者,以免我们自己在遭受侵害时他人也无动于衷。如果每一位公民都行动起来,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同违法做罪做斗争,我们的社会治安定会日益好转,我们的安全感也会逐渐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