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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人民调解法正当其时

 

发表时间:2010/7/19 22:54:2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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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间纠纷不一定打官司,打官司一是时间长,二是要花钱,有的也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很多矛盾通过人民调解就可以解决问题。

  “198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在条例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有很好的基础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建议这部法律草案能够在审议修改后快一点通过。虞云耀委员提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双战也认为,人民调解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涉及到13亿人民的切身利益。

草案的规定富有特色符合实际


  人民调解法出台以后,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配合,形成中国特色大调解的基本格局,也构建了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非常有必要,富有特色。吴双战委员指出,人民调解确定的性质是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定位,而且依据这个定位提出了平等自愿的原则,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这种提法富有特色,符合实际,而且逻辑表述非常严谨。

 

这部法律草案确定了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他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后,可以强制执行。这些明确后,人民调解协议有了法律的保障、有了权威性、有了可以执行的可能。

  吴双战委员介绍,经过几次专家学者讨论后提出的问题,这次在法律草案中回答得比较好:一是协议要不要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有没有法律约束力,现在有两种主张,一是有,一是没有,现在草案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必要的、正确的,也非常准确、非常适用。有了法律约束力,才可以使人民调解协议发挥作用。其次,双方达成的协议,多长时间向法院提出确认,草案规定了30,综合比较,这个时间的把握还是好的。再次,在企业单位劳资调解机制已经建立后,还要不要成立人民调解机构,法律表述方法是两句话,对于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建立人民调解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的表述是视情况可以建立。这样的表述方法符合实际,涵盖全面,又富有弹性,表述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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