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可以看见的是,即使这些点滴的进步,也端赖居中裁判的法官,法官应当把被告人、律师提供的线索、证据的门槛放低,从而把举证责任转移到公诉人;法官应当认定长时间不让睡觉、威胁、欺骗等软暴力也是一种刑讯逼供;法官应当更多地采信口供之外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只有如此,才能减少冤案的发生。如一个外国法官所言:历史告诉我们,从长远来看,与依赖通过专业化的侦查活动独立获得外部证据相比,一个过分依赖“供述”的刑事司法制度将会变得让人难以信赖,而且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当下,毋庸讳言,地方化、行政化、平庸化的法官,面临刑讯逼供现象层出不穷的案件,犹如狂澜已起的汪洋中,一条漏水不止的大船。两个证据规则的出台过程,是不同位置水手们的不同处置方案,都带有很强的位置意识,大多缺乏大局观念。因而,最终出台的两个规定,虽然能起到一定补救,却最终无法有效堵住这些漏洞,数年后,人们依旧可以不断见到佘祥林、赵作海们飘零海上。多年后,历史会告诉水手们,什么是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