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配给何某提供系争样衣流转证据的举证义务,法院则是从成功证明事实的利益归属角度出发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从举证成功对于当事人存在不同激励的角度来讲,将系争样衣是否已在A公司业务流程中流转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何某,应当说是完全合理的,这也符合证据法理论关于当事人应对其抗辩提出的积极事实进行举证的相应规则。在A公司的业务流程中,系争样衣将通过邮寄方式转交美国A公司,美国A公司对样衣确认后会交给A公司国内的合作厂家进行生产。在这过程中,何某完全可以通过向邮寄单位或成衣生产厂家核查等方式,争取获得对其有利的证据。但本案中何某在举证方面的消极懈怠,导致了其最终承担了证据劣势的败诉后果。
本案的判决从防止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打击高管的角度出发,以证据法上公平原则以及举证便利程度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之一,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管理资料供被控侵权的高管查阅。同时从举证成本及对当事人利益激励程度不同的角度出发,将系争样衣已经交由生产流程下家的举证义务课予被控侵权的高管。通过举证责任的平衡分配,一方面努力争取客观事实的重现,另一方面则能够在事实不明时以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确定败诉后果的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