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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的罪与非罪

 

发表时间:2012/7/13 8:20:2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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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如下: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中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那么本案四被告人的情节是否严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仅有陕西省高级法院在2002年12月19日印发《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对情节严重做了六项规定,(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对其他招标人、投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与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导致国家重点项目因招标失败而误期。(五)造成恶劣国际影响、严重影响我国的外资投资环境的。(六)造成招标、投标工作严重混乱的。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而且情节必须是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本案四被告人具有串通的事实,但是否存在省高院对“情节严重”的六项规定中的情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而本案实际只有二个投标人参与竞标。从本案来看,被告人王洪在投标的前一天向其他被告人提出,如果底价及各种税费超出400万元就不能竞买,否则买了就要亏。从本意上看,被告人周小东、王洪、王昌福在底价超出400万元是不想竞卖。本案只有被告人黄连胜和被告人周小东、王洪、王昌福两家投标,最终该宗土地由被告人黄连胜以406万元竞卖成功,那么就不存在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周小东、王洪、王昌福的利益。该宗竞标底价为400万元,被告人黄连胜高出底价6万元竞卖成功,也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综上,根据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均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构成犯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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