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年军明知文保全毒牛是犯罪行为,而予以隐瞒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年军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邵红伟
审 判 员 尹建民
审 判 员 张仁海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