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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表时间:2013/9/15 13:18:4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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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公民依法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行使宪法权利,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信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边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解释》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是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使信息网络不再是一方“净土”。甚至还出现一些职业化的“网络推手”,使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成为一种组织性较强的犯罪活动,导致信息网络秩序“失范”,网络乱象丛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强化对信息网络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实际上,为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我国立法机关此前出台过相关的法律文件。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三网合一”趋势明显的背景下,为统一法律适用,有必要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作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综上,《解释》的出台,有助于依法惩治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顺应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

  问:“两高”在制定《解释》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解释》是新形势下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重要法律文件。“两高”对此高度重视,非常审慎,经过为期一年多的调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论证,反复修改和完善,现在终于完成。总体上看,《解释》的内容符合立法精神和社会实际情况。在制定《解释》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解释。《解释》严格依照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际危害,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各个条文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体现了依法解释的基本要求。同时,《解释》对相关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实践中严格依法办案。

  第二,针对网络犯罪特点,系统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只是诽谤罪等传统犯罪在网络时代的新型表现形式,比传统的诽谤等犯罪有更大的现实危害性。实践中,有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他人;有人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信息为由,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索取公私财物;还有一些所谓“网络公关公司”和“网络推手”,通过在信息网络上为编造的虚假信息提供发帖等服务,非法牟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等等。诸如此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与采用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一样,也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解释》根据刑法规定,结合上述犯罪社会危害的特点,进行系统化的解释,为依法打击上述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深化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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