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公民依法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行使宪法权利,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信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边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解释》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是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使信息网络不再是一方“净土”。甚至还出现一些职业化的“网络推手”,使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成为一种组织性较强的犯罪活动,导致信息网络秩序“失范”,网络乱象丛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强化对信息网络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实际上,为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我国立法机关此前出台过相关的法律文件。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三网合一”趋势明显的背景下,为统一法律适用,有必要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作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综上,《解释》的出台,有助于依法惩治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顺应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
问:“两高”在制定《解释》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解释》是新形势下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重要法律文件。“两高”对此高度重视,非常审慎,经过为期一年多的调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论证,反复修改和完善,现在终于完成。总体上看,《解释》的内容符合立法精神和社会实际情况。在制定《解释》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解释。《解释》严格依照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际危害,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各个条文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体现了依法解释的基本要求。同时,《解释》对相关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实践中严格依法办案。
第二,针对网络犯罪特点,系统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只是诽谤罪等传统犯罪在网络时代的新型表现形式,比传统的诽谤等犯罪有更大的现实危害性。实践中,有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他人;有人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信息为由,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索取公私财物;还有一些所谓“网络公关公司”和“网络推手”,通过在信息网络上为编造的虚假信息提供发帖等服务,非法牟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等等。诸如此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与采用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一样,也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解释》根据刑法规定,结合上述犯罪社会危害的特点,进行系统化的解释,为依法打击上述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深化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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