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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10/12/29 8:44:5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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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旅游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也可以向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则旅游者可在侵权行为地即境外提起诉讼。

  问: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经常被迫购物,其权益如何保障?

  答: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购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等价原则,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其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如果旅游者有证据证明因导游、领队胁迫、诱骗购物等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游者可以依法向有关法院起诉销售者,请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出台背景-

  旅游业是朝阳产业和绿色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大力发展旅游业事关中央工作大局,对于“调结构、扩内需、保增长”,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去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已达19.02亿人次,今年有望超过21亿人次,同比增加11%,消费额达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今年我国的出境游人数将达到5400万人次。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的增加值中超过了4%,目前直接就业人员1100万人,间接就业人员就有5500万人。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该《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随着旅游业迅猛发展,在旅游市场上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伴随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大量旅游纠纷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中面临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因此,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是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利益的需要。社会各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呼声也很高,国家旅游局还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尽快制定司法解释。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即着手该《规定》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制定和实施处理旅游纠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党和国家坚持扩大内需战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经济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

  经过两年多深入调查研究,在社会各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终于完成了起草工作,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很广泛。包括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也包括旅游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在起草中,我们曾将本规定适用的主体界定在旅游者与旅行社、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但在实践中,旅游经营者多为旅行社,但是也有许多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自行从事旅游经营的人,而且容易产生纠纷的也恰恰是这些非旅行社的旅游经营者。因此,在定稿时我们将旅行社以外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也应列入本规定调整的范围。旅游辅助服务者是辅助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在旅游过程中与旅游者直接打交道的除旅游经营者外,更多的是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也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旅游者个人未参团出游,而是自行到景点旅游,如果他们与旅游景点之间发生纠纷,则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旅游纠纷必须有旅游者的参与,如果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则按双方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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