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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10/12/29 8:44:5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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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6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杜万华说,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

  本解释带有填补法律空白的性质

  问: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题目多为关于审理某某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本部司法解释为《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本部司法解释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规定、解释、批复等形式。本司法解释之所以叫规定,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旅游合同和旅游侵权没有作专章规定。解释的依据是合同法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鉴于本解释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作出的,且带有填补空白的性质,故本解释采用“规定”的名称。本《规定》主要着眼于解决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例如,“规定”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是民法的基本问题,既涉及到合同法领域,也涉及到侵权法领域。因此,本《规定》的依据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同时,由于旅游者并未脱离消费者的范畴,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本《规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本《规定》中“霸王条款”的效力认定、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欺诈的双倍赔偿等问题均遵循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于涉及程序问题,无疑民事诉讼法是本《规定》制定的重要依据。

  旅游纠纷涉及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诉讼法等众多法律规定,其并非专门针对哪一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而是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时,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所作的具体规定。据此,《规定》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采纳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的写法。除所列举的实体法外,在概括的相关法律中,还包括保险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问:以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的旅游合同,提起合同之诉中的应是签约的集体,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个人也可以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司法解释规定了旅游者个人的诉权。在实践中,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单位旅游与家庭旅游等集体旅游形式层出不穷,一个单位的某个部门,一个、几个单位或家庭出游,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主体表现形式不同。单位旅游中,签约人多为直接经办人或部门负责人。家庭旅游中多为几个家庭推选的代表签约,或家庭成员之一签约。也有一人签约,并附注随行人员的。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受到损害,合同的签约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如合同签约人怠于提起诉讼,则旅游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本解释按照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明确规定了旅游者以个人名义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遭遇“霸王条款”可请求认定无效

  问:旅游者遭遇“霸王条款”,如何通过本《规定》维权?

  答:实践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依据本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旅游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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