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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发表时间:2009/9/25 14:00:5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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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53.      
8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54.      
8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55.      
8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56.      
8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57.      
8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9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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