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2年10月,黄忠是在看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买的三套房子,可因为没拿到“两证”,前不久生意场上急需用钱想以房子贷款的念头也只得打消了。经了解,黄忠是在某商品房集中区买的房,当时还算是有一些法律意识的,特别地看了“五证”。后来因为土地是划拨的,房地产公司专门组织小区内各业主以每平方米十几元钱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费,但因为对“两证”不重视或认为此费用应由房地产公司交纳等原因有些业主不愿意交纳。费用不齐,至今全小区也没人拿到了“两证”。这是怎么回事呢?黄忠应该起诉谁?
法律意见:
1.这是怎么回事呢?
通常情形下,房地产开发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但因为历史原因或有关部门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像上述情形也有发生,但划拨的土地做房地产开发之前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费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此时商品房也才能够上市交易的,所以商品房交易之后还没交纳土地出让费的存在肯定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补交了土地出让费的房地产公司才能够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下发该证的相关部门应该对相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
2.黄忠应该起诉谁?
根据以上分析,黄忠若想起诉的话,不仅可以起诉开发商,而且还可以追加该相关部门为共同被告,千万别把矛头误指向其他不愿意交纳土地出让费的业主。
友情提醒:
看了“五证”还拿不到“两证”,赶快向该相关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或者抓紧时间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