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职于一家航空公司的杨先生花了129万余元买了一套住房,当他满心欢喜地准备入住新房时,却因为安装的欧典地板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发生了纠纷。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发商华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判令赔偿原告杨先生木地板赔偿款、误工费和经济补偿金共计2.9万余元。
2005年5月,杨先生诉至原审法院称,自己于2004年6月购买华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太阳国际公馆精装住宅一套,看房时即发现地板起鼓,2004年9月1日入住后,虽多次与物业联系地板修理及更换事宜,但华睿公司以无货等理由推托。经多次催促,华睿公司于2005年4月21日派人到家中更换,但在拆完客厅的木地板,打开包装后,原告才发现华睿公司送来的均为破旧地板,不是防磨层破损,就是表面油垢变形。与物业联系,物业坚称这就是新地板,不予更换。
杨先生认为,华睿公司的行为导致其住房至今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和工作,要求华睿公司按测绘面积96.11平米,以每平米168元的价格支付地板赔偿款;赔偿2005年4月21日至23日、5月18日、5月25日、10月2日及将来更换木地板所致的三天误工费,总计1.44万元;并赔偿影响正常居住的经济补偿(每日按房价129.58万余元的万分之一计算,自200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判决之日止);诉讼费、鉴定费由华睿公司承担。
华睿公司则表示,其与杨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合同附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约定,对于杨先生住房木地板局部不平、起鼓的质量问题,公司有负责保修的义务。现华睿公司已从地板厂家购进了140平方米新地板,能够将杨先生客厅的木地板全部更换,恢复原状,杨先生要求按测绘面积并以每平米168元的价格赔偿其地板损失,于法无据。且本案属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在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由本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间接损失,故杨先生要求误工费及影响正常居住的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睿公司只同意将杨先生房屋客厅的地板更换,恢复原状,不同意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华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杨先生木地板款16146.48元,赔偿原告杨先生误工费4900元,给付原告杨先生经济补偿8000元。
判决后,华睿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华睿公司与杨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住宅质量保证书》虽约定华睿公司应承担地板的保修责任,但华睿公司在履行保修责任过程中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原审法院判决华睿公司赔偿杨先生更换木地板的费用并无不当。在一中院审理期间,华睿公司所提交购买地板的发票、销售明细单、欧德公司于2006年1月12日出具的华睿公司购买地板的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于2006年2月10日出具的公证书均不能证明华睿公司有足够的质量合格、型号相符的欧典木地板可供杨先生房屋更换,故华睿公司应承担赔偿杨先生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木地板的义务。因杨先生房屋的地板维修及更换问题,导致杨先生误工,房屋无法正常居住,故原审法院判决赔偿误工费以及影响正常居住的经济补偿正确。因此,对华睿公司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之上诉主张,一中院不予支持,华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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