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陈某某、李某考上大学,户口从村集体迁出,村委会便以此为由拒发土地补偿费,为此,这三人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日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判令被告村委会向每名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5030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陈某某、李某三人原籍所在地均为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镇某村,现在山东大学就读,户口都已迁出。2006年2月,被告村委会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其中包括原告陈某等三人的土地。但村委会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以陈某等三人户口不在村内,对村里没尽到义务为由,拒发给他们土地补偿款。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陈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垦利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虽然因升学将户口从农村迁出,但属暂时性挂靠,从经济来源看,家乡地权仍是他们唯一的依赖条件。暂迁出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是转移户口不转移依赖条件(地权)的特殊主体,因此必须按照拥有地权看待,与村民等额分配土地补偿费。被告村委会拒不发放土地补偿费,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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