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开发商提供的信息不能反映房屋空间狭小的实际情况,姚某在验收房屋后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今天,这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并支付房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于2004年11月与被告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商铺一套,合同后附有房屋平面图,但平面图中并未标注屋内有排污管、横梁等设施。同时,原告在购买房屋时,被告也未将房屋内存在排污管和横梁等情况告知原告。合同签订后,姚某交清了购房款。2005年12月,被告通知原告接收房屋,原告前往实地查看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空间狭小以致严重影响使用的情况,遂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涉诉的房屋尚未建成,原告作为消费者,对其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被告的口头和书面描述中得到认知。但被告在同原告签订合同时,并未将房屋的详细结构情况通过样板房、平面图或其他书面及口头方式告知原告,以便原告能正确认知房屋的基本结构。故原告主张其在购买房屋时对房屋空间结构存在重大误解,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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