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新房反水 开发商为瑕疵担责

 

发表时间:2008/9/7 9:33:07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因所购房屋污水管反水,业主苏女士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苏女士3.3万余元房屋重新装修损失的判决。
  2004年10月27日,苏女士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套房屋,并与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办理了交接手续。房子装修完毕后,为防止室内气体对人体造成损害,苏女士一直未入住。
  2005年11月,苏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同年10月7日,自己打开房门准备入住时,发现室内充满污水和污物,致使家中尚未使用的木地板、踢角板、墙体等受损.经物业工作人员检查,得知是自家污水管道检查口下1.5米至1.6米处污水主管道内被一破损地漏堵塞,污水和污物从家中座便器涌出所致。从污水管道内取出的破损地漏为硬塑材质,其直径大于座便器及室内其它通经污水主管道的入口直径,完全可以排除室内用户造成该地漏进入污水主管道的可能性。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污水主管道存在隐蔽瑕疵,对此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应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保障公共管道畅通的义务,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连带赔偿3.3万余元重新装修损失、1万余元房屋停用损失、2000余元供暖费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及鉴定费。
  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交付的房屋不存在质量瑕疵,房屋管道都经过了通球试验,不能排除苏女士或第三人将地漏塞入污水主管道的可能性,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只负责管理公共部位,苏女士所述事实是在室内发生的,公司无责任,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竣工时管道是通畅的,经现场试验,在不特意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地漏不能通过污水管道口掉入管道中。因此,房地产公司所述地漏可能是交付房屋后由污水管道口掉入管道的说法缺乏客观依据,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损原因的情况下,即使存在通球试验记录,也不能免除其作为开发商对所交付房屋应称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物业公司对致害结果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对赔偿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委托设计辩称竞赛 地产公司被判付费
下一篇按揭房再贷款试水江城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