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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投资方式在建筑行业运用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1/8/30 7:40:2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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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是政府的一种义务,也是政府的一项专属权利。近几十年来不少国家采取BOT投资方式引进民间资本或利用外资建设经营公共性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作为BOT方式的一个变种TOT 方式1993年在河南新乡电厂新厂率先采用。近日龙岗区环保局代表龙岗区政府把验收合格的污水处理厂移交了相关公司,全国首例TOT运作模式污水处理厂在深圳龙岗正式启动。本文结合国内外TOT运作的实践,阐述了TOT投资方式的基本特点、运作程序,制定了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参考文本,提出作者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观点,以供有关政府机构、投资人以及律师同行参考。

  一、TOT投资方式 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1984年土耳其总理厄扎尔正式提出BOT概念以来,BOT投资方式被各国广泛采用,在实践中衍生了许多新形式。TOT 投资方式是从BOT衍生的一种形式。TOT是“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建成或运行良好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向社会投资者出让,投资者在购得资产或特许经营权后组成项目公司,该公司在合同期内拥有、运营、维护其设施,按照政府核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收取经营所得,获得投资回报及合理利润。合同期满后,投资者将运行良好的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原国有企业)。

  TOT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是政府与私人机构之间有关特许权的一种特殊合同安排。当项目公司接收债务并负责员工安置时,实际上也是收购与兼并的一种方式。

  2、适用于公共性基础设施以及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

  3、通常以新设立的项目公司为特许权受让方,使项目发起人与项目上的投资相互分离,以避免来自项目发起人的债务及风险。

  4、受让方在特许期内对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学者认为,所有权应归政府,受让方仅取得具有准物权性质的特许经营权)。

  5、项目的投资回收以政府核定的产品或服务收费(从基础设施取得的现金流量)为来源。

  6、政府通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某种政策(如税收)优惠的承诺。

  7、经营周期长, 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商业风险较大,比如国家征用、汇率调整(市场国家除外),但与BOT方式相比风险显着降低。

  TOT方式与狭义BOT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B”上,投资者无需承担建设期的巨额资金压力和风险。TOT 投资方式适用于可以通过出售产品或收取服务费来全部收回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比如污水处理厂、水厂、电厂、地铁 、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项目。在中国TOT具体运作中许多领域尚没有法规规定,因此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尤为重要。TOT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以前主要面对外国投资者,现出现有实力的私营企业、金融机构、投资基金等参与投资。

  TOT 运作模式具有很多优势,首先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为新建基础设施筹集资金,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其次可以引进国外或民间投资、先进技术、先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基础设施的经营效益,使用户、消费者受益。再次有利于盘活国有资本存量,避免BOT方式建设期的风险和复杂性。

  二、TOT 运作模式的具体操作

  TOT运作模式大体上分为六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报批阶段

  1、转让方(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内容涉及项目概况、转让目的、转让内容、转让价格、特许期限、转让后的经营方式、转让所得的用途、资产预评估结果、转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选择受让方的方式。

  2、初步确定拟受让方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原投资部门)意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同意,超出地方审批限额的,报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委,涉及外国投资者的,须呈报商业部。

  (二)招投标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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