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项目公司原有债务和或有负债而产生的纠纷
转受让双方在协商股权转让的项目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时,一般对调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项目公司的债务及或有负债,转受让双方会将商定的处理方法约定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但有时项目公司的一些债务及或有负债可能在调查中未被发现,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转让方刻意隐瞒,也有可能是在调查审计过程中被遗漏。而此时受让方已成为项目公司的新股东,并已通过项目公司运作房地产项目,对于新发现的负债(多为或有负债,如为他人提供过担保等),无论原转让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一般均会导致转受让双方产生纠纷。
(三)因项目公司原对内对外签署的合同引起的纠纷
比如项目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房地产项目的设计合同,根据该合同设计单位已着手进行设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成为项目公司的新股东,其可能会根据自身操作房地产项目的思路和想法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因而项目公司就需要将原设计合同终止,引起纠纷。
(四)因一方违约造成转让合同终止时受让方已投入项目资金返还问题产生的纠纷
由于转受让双方中一方违约造成股权转让合同被终止的情况下,往往股权转让交易事实上已完成,而且此时受让方往往已为该项目开发投入了很多资金,或者提供很多有利项目开发的资源,对这些投入如何返还,双方往往达不成一致,这就产生纠纷。
三、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纠纷的防范
(一)重视财务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
这对受让方来说尤其重要,如果受让方忽略这一环节,则很难对拟受让股权的项目公司情况及其所持房地产项目的状况有深入全面的了解。尽管在进行财务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时可能出现转让方不配合的情况,受让方也应尽最大可能开展这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受让方对项目风险何在以及能否降低和避免有真实的了解,从而对是否受让、受让价款如何确定等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二)事前预计所有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并针对这些情况设计相关条款。
在对项目公司及项目的审计和调查完成,并充分咨询了专家意见后,转受让双方应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和房地产项目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问题列出清单,逐一进行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并形成转让条款。
(三)为项目转让设置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受让方需在对房地产项目公司及项目进行审计和调查之前,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向转让方付款,应设置的安全措施是将应付款以设立共管帐号或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的方式支付。而转让方需在收到全部转让款之前,将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到受让方名下时,应设置的安全措施是在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时,要求受让方在项目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由受让方将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置押给转让方。
(四)重视房地产操作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在房地产项目转让以及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事先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是十分必要的,专家能根据其在房地产项目转让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为目前的项目提出有益的参考意见,并对房地产项目转让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有价值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