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提示:恋爱期间买房分手时如何分割房产?男女双方对房屋是否具有权利主要是看双方对该房屋是否出资,按《物权法》的规定,是按照出资额来确定产权。如果一方没有出资,分手时对该房产不具有所有权。
如今,未婚男女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商品房的越来越多。两情缱绻时,恋人决定一起买房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如果分手,就面临着房屋如何分配的问题。林某和李某在拍拖期间以林某、李某及林父三人的名义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婚房,可是到最后,林某与李某的感情却走到了尽头。分手后婚房到底是谁的?两人协商不成闹上了法院。6月9日,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解决了该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原来,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原是恋人关系。为了给两人结婚准备房屋,2006年10月12日,林某、林父、李某以三人的名义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由林父缴交首期款48259元,并出资进行装修,每月的房屋按揭款由林某向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支付,李某对该房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该房至今尚未取得产权证。
现因林某与李某的感情破裂而分手。为此原告林某、林父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争议房屋属林某、林父所有,被告李某应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但被告认为争议房屋系两原告及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购买合同及不动产销售发票均有三人的名字,应属共同共有财产。
两原告为了证实李某没有出过房款,提交了一份林某与李某于2008年5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为:上述争议房屋是林家出全资购买,产权属林家所有。因林某与李某感情破裂,且李某对该房没有出资,所以李某放弃该房产权。李某对该《协议书》没有异议,也未能提交任何出资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除家庭成员关系和有约定外,一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都视为按份共有;若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共有的份额”的规定,因林某与李某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承办法官结合本案的证据及上述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向李某作说理释法工作。最后,李某坦诚其对争议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其同意上述房屋归林某、林父所有,其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权利,并愿意协助两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