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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产律师,广西房产律师,广西打房产纠纷的律师提醒:房屋被无权处理并被过户,可否直接告房产局恢复原产权人登记?
【案例】张某与妻子李某感情不合分居多年,张某一人跑到外地做生意,婚生子张三与妻子在一起共同生活。妻子后向法院提离婚诉讼,张某考虑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妻子离婚要求,但提出要求分割市价值80余万元的共有房屋一半的产权,妻子便提出房屋已卖给了王五。
张某委托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在一年前妻子瞒着他已经将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五,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律师从房屋登记机关调取到的档案材料显示:房屋买卖协议、收款收据、过户声明、身份证复印件上的所有签名均不是张某本人所签,均为其他人伪造,其本人也从未去过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为此咨询自己的律师:可否直接起诉房屋登记机构,并提供上述已调查到的证据,要求法院判决让房屋登记机构恢复原产权人的登记,继尔再行分割共同财产?
核心提示:房屋被他人假冒相关过户材料进行了过户,是房屋登记机关审查不严,直接起诉房产登记部门,还是先主张相关导致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婚姻、继承、抵押、共有、赠与不成立或可撤销?简而言之,是先打民事官司还是先打行政官司?
【律师解析】对于此类民行交叉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出台前各地人民法院做法不一,不同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也不同的判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种民行交叉导致一些案件到底哪个先审的问题,出台了上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本案中,张某不能直接起诉房地产登记机关要求对已过户的新的产权人的产权登记行为予以撤销,而是应先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妻子与王五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法院在民事官司中确认张某的妻子与王五的买卖行为无效,那么,房屋登记机关就可以凭这一生效判决恢复原来产权人的登记,此时,张某才可以在离婚诉讼案中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操作实务中,张某应对先行向法院提出要求对离婚案件中止审理的申请。
类似本案的情形还有,如基于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而对房屋产权登记产生异议的,处理起来同样参照上述的做法,即应先民后行,如果民事解决问题后,也就不存在行政诉讼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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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 QQ:364891594 电话:13878124891 网址:www.fawu365.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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