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没有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卖给他人,丈夫得知后,将买方和妻子告上法庭。3月10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买房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该房产,因此,判决驳回其丈夫的诉讼请求。
汤阴县张林与刘菊是夫妻。2010年1月,刘菊未经丈夫同意,将一套夫妻共有的住房以10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三,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将该房的房产证也交给王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11月,张林将王三、刘小菊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王三返还该房产及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被告王三与刘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三的买房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是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