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翠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房二卖”,导致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林女士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构成欺诈,依法被判处向林女士返还购房款26.9万元,并支付原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共计53.8万元。
2004年,翠鸿房地产公司与一家装修公司订立《购房协议》,约定该装修公司向翠鸿公司购买两单元房屋。同年6月间,装修工程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将上述两单元房屋中的一幢产权登记为林女士,并由林女士向翠鸿公司支付购房款26.9万元。同年7月,林女士支付了购房款。
其后,翠鸿公司又与另一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林女士购买的该处房产再次转让。该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了产权证。在多次要求房产公司交房遭到拒绝后,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