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法院再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住户违约金1万元。
2001年12月,瞿某与重庆某物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付款后,开发商应于2001年12月30日将质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瞿某使用。瞿按约定履行义务后,开发商直到2002年4月28日才将房屋交付给瞿,但该栋楼通过消防验收的时间却是2003年7月18日。2003年12月,瞿某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该公司违约为由,向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质量验收实际上就是竣工验收,被告某物业公司已举证证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交付房屋合法。瞿某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沙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所涉商品房在交房时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未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重庆一中院受理抗诉后,指令沙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该院经开庭再审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