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海楼市价格逐渐平稳,购房消费日趋理性,去年上半年“一房难求”的现象已不复存在,但当时由于开发商、购房者的违规操作而引的纠纷目前却屡屡发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高额“转让费”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黄先生要求开发商返还当初为购房权支付的33万元转让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去年2月,黄先生看中了卢湾区的一套房屋,当他向开发商上海某置业公司要求购买时却被告知,该房屋虽未预售,但已由公司老板的亲戚黄某预订,预订价格是房价的九三折120万元。置业公司提出,如果黄想要买这套房子,就要在120万元的总价外另行支付33万元给黄某作为“预购权转让费”。由于当时上海房价涨幅较大,又考虑到房价已经打折,为了买到心仪的房子,黄先生答应了这笔交易,除了签订预售合同时交付的120万元外,又另行向售楼处员工孙小姐的账户内转账支付了33万元。其实黄先生心里还有一个小算盘,那就是先买到房子,再以违规操作为由向开发商起诉讨回这笔33万元的转让费。
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后不久,他便将开发商置业公司与孙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他在120万元购房总价外多支付的33万元房款。而开发商与孙小姐则辩称,这笔33万元既不是房款也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支付给原房屋预订者黄某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费,该款经孙小姐账户走账后已转入黄某账户,黄某也出具证明证实自己收到了该款,故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在120万元房款已支付到开发商账户的情况下,另行向售楼处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支付33万元,现黄先生主张该款是房款不符合常理。在当时房价涨幅较大的情况下,黄先生若分文未交就能将黄某原已预订的系争房屋仍以九三折的优惠价格买下,也不符合常理。而黄先生在法庭上关于该笔33万元系开发商要求支付的“转让费” 的陈述与被告方的解释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这笔款项确系向原预订方黄某支付的转让费。黄先生在购买上述房屋时,明知违规操作,但为了达到能够购买房屋的目的而支付了该笔转让款,现又要求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而本案中原告黄先生在购买上述房屋时,明知违规操作,但为了达到能够购买系争房屋的目的,却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支付转让款,再以违规操作等为由要求讨回转让款违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法院对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然对于开发商而言,销售房屋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规操作一经查实,除其违法所得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收缴外,还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