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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迟不办产权证遭索赔

 

发表时间:2008/9/13 12:20: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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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齐了各种产权登记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之后,开发商迟迟不予办理产权证,业主索赔时,是否需要提供开发商逾期办证造成损失的证据,成了北京一个小区业主近期关注的焦点。

  记者今天获悉,一名业主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昨天予以立案。

  胡某是第一商城的一名业主,2000年她分期付款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当时该楼盘面积大、房价高,许多业主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首期20%贷款。开发商于是推出“首付5%”的优惠政策,即购房人只要支付5%房款,开发商无息借贷15%房款给购房人,该小区40多人都采用了这种“95按揭”形式。

  双方签订了预售契约并备案之后,又签订了《付款补充协议》,约定了15%房款的支付方式。2002年7月开发商延迟交房后,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证。因为房屋延迟交付、交付后装修和设备与标准不符等原因,胡某从2003年10月起也没有向开发商支付剩余的款项。去年7月,双方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部分业主因裁决结果与开发商最近提出的比照央行同期利率赔偿相差甚远,而放弃了诉讼维权。同时前几年房地产市场不顾风险推出的“95按揭”、甚至零首付所带来的后遗症开始出现,也引起了其他小区业主的关注。

  据悉,开发商与业主共同交齐20%的首付,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从何时开始计算赔偿;业主是否需要提供逾期办证损失证据,都是目前产权证纠纷中的焦点,司法界也存在争议。

  胡某认为,她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并没有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是私下的借款关系,而不是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没有按期交付15%的款项与开发商不办产权证是两回事。同时,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均适用该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胡某认为,不能因购房人没有损失或者没提出损失的依据就可以免除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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