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房屋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市场中重要的参与方,其在房屋买卖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居间服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出卖人收受购房人支付的部分房款后反悔不卖房,此时中介能否获取居间费用?
广西房产律师:熊潇敏律师 党永鹏律师 联系电话:13878124891;15177939026
【案例】
在2012年5月24日,张某与南宁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委托合同》,约定张某应向房屋中介公司交纳佣金12000元、贷款服务费2500元、过户服务费3500元。后在房屋中介公司的斡旋下,张某与房屋出卖人戴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2的房款,张某向房屋中介公司付清了全部服务费用。4天后,戴某反悔卖方并通知购买人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遂要求公司退回所有中介费用,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已促成张某与戴某签订合同,完成了居间事务,而戴某反悔与其无关。
张某能否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中介公司服务费用?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里居间人的媒介服务是促成合同成立,如果居间人不是恶意欺骗促成张某与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中介公司也尽职的斡旋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且尽职完成购买人的房屋贷款。此时张某应当支付居间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佣金和贷款服务费用。由于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买卖双方房产过户,居间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服务费就应当返还给张某。